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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16:02:58
需要转入长期账户的预付账户应该怎么处理?2019-04-01
说明:预付账款长期账怎么处理?除了其他应收款,可以做营业外支出吗?有相关规定吗?
答:公司长期未结清的预付款,符合下列税法规定条件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作为损失列支,计入营业外支出。在损失收取之前,也可以作为债权转入其他应收款。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以外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坏账损失扣除: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者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3)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债务;
(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经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收回的;
(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坏账损失,应同时准备以下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当根据下列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债务人歇业的,应当具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债务人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有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人身死亡或者失踪证明;
(六)债务重组的,应当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纳税情况说明;
(七)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有债务人受灾情况的说明和放弃债权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