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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20 16:02:43
在最终结算期如何补救不合规的发票?2019-04-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取得不合规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支出情况属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要求对方在当年决算期结束前补换发票等外部凭证。补开或换开的发票等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过程中,因注销,撤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账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可利用以下信息证明支出的真实性,支出可在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或变更发票等外部凭证的原因(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注销,纳入异常业户,破产公告等证明材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
(三)非现金支付的支付凭证;
(四)货物运输证明;
(5)货物出入库的内部单据;
(六)企业的会计记录和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材料。